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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经营旅游业务的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安全管理 第五条 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基层为主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建立和完善旅游安全管理机构。 第七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对旅游安全进行管理。 第八条 旅游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三章--事故处理 第九条 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应按下列程序处理: 第十条 处理外国旅游者重大伤亡事故时,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第十一条 对于外国旅游者的赔偿。按照国家有关保险规定妥善处理。 第十二条 事故处理后,立即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其内容包括: 第四章--奖励与惩罚 第十三条 在旅游安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或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有关安全法规而造成旅游者伤亡事故和不履行本办法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分别给予直接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以下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并报国家旅游局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199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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