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大旅游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试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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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及时了解和妥善处理好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旅游安全事故是指: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参加“中国旅游紧急救援协调机构”联络网的单位(以下简称“报告单位”),都有责任将重大旅游安全事故上报“中国旅游紧急救援协调机构”。 第四条 报告单位在接到旅游景区、饭店、交通途中或其他场合发生的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报告后,除向当地有关部门报告外,应同时以电传、电话或其他有效方式直接向“中国旅游紧急救援协调机构”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 第五条 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第六条 “中国旅游紧急救援协调机构”在接到报告单位的报告后,应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情况,并对所请示的问题做出答复。 第七条 “中国旅游紧急救援协调机构”设在国家旅游局综合业务司 (电话:65234521 传真:65122096 邮政编码:100740 地址:北京建内大街甲9号)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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