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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合资旅行社试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扩大旅游业的对外开放,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旅行社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外国公司、企业同中国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旅行社(以下简称“合资旅行社”)。 第三条 申请设立合资旅行社,中国合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四条 申请设立合资旅行社,外国合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五条 设立的合资旅行社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六条 合资旅行社按国际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的规定,交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 第七条 合资旅行社的审批程序为: 第八条 申请设立合资旅行社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第九条 每个外国合营者只能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一家合资旅行社。 第十条 试点阶段暂不允许合资旅行社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一条 合资旅行社可以经营入境旅游业务和国内旅游业务。 第十二条 合资旅行社暂不允许经营中国公民赴外国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台湾地区旅游业务。 第十三条 合资旅行社经营特种旅游项目和到特殊地区旅游的项目,须报国家旅游局及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合资旅行社不得组织安排含有淫秽、赌博、吸毒内容及其他有害于社会道德和人民身心健康的项目;不得组织含有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内容的项目;不得组织含有中国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项目。 第十五条 合资旅行社在中国境内聘用导游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合资旅行社须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管理。 第十七条 合资旅行社须按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上报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接受业务检查。 第十八条 合资旅行社的外汇收支按照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办法办理。 第十九条 合资旅行社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受中国法律、法规管辖,其正当经营活动和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法规的保护。合资旅行社如有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和《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实施期间,《关于在国家旅游度假区内开办中外合资经营的第一类旅行社的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继续有效。 第二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者与国内投资者共同投资开办合资旅行社,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旅游局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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