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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驾租车说明
1、日租:以24 小时/日为准。超时4个小时内按半天计算租金,超过4小时按天计算租金。
2、月租:除遵照日租的有关规定外,承租人需于每月按照我司指定时间到维修点,对租赁车辆进行每月一次的定期养护。
3、承租方不得用车辆从事盈利性质的客货运输、禁止用车辆参加竞赛,做测试试验及有损坏性质的驾驶、禁止超重超载、禁止装载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及会在车中留下刺激性气味的物品,车辆不得转租、出借、典当、抵押,除了出租方认可的驾驶员外不允许任何人驾驶出租方车辆,否则,出租方有权立即收回车辆并扣除保证金做为违约金,一切后果由承租人负责。

二、司机代驾服务

1、出租方配置的司机保证向承租人提供良好的驾车服务,注意行车安全,保持车辆的清洁。
2、出租方配置的司机每日工作时间为八小时,承租人须支付每天100元司机工资,在国家规定的七天假日内加班的,承租人每天须付司机工资150元,平时加班,每小时按20元付,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计。

3、承租人应保证出租方配置司机的用餐、休息时间。
4、外出公干,承租方须全部负担出租方配置司机的差旅费及食宿费。
5、承租方对出租方配置的司机在工作上如有不满,可直接与出租方反映或投诉,出租方将对每一宗投诉给予妥善解决。

三、租金支付方式

1、日租为一次性先付清租金,月租于交车时支付当月租金,长期租赁按每月一次支付租金。
2、租金不含维修费、燃油费、停车费、过桥、过路费、违章费等费用。
3、延迟付租金收取滞纳金:每日按延期支付租金金额的百分之十加收滞纳金。

四、保证金

1、在租赁车辆时,承租人除需按期交齐所租车辆租金外,还需缴纳3000-5000元的风险抵押金(信用卡担保、首汽会员除外),并以现金形式抵押。保证金不计利息,不替代租金。
2、承租人交还车辆后,须预留1000元作为违章抵押金,在一个月内查询电子警察无违章纪录后再予以返还。

五、行驶里程和区域

1、租赁车辆仅限于在海南省境内行驶,越境行驶,必须征得我司同意,否则,一切后果由承租人负责。
2、租车行驶里程限制:连租三天以上(含三天)不限公里;租二天以内(含二天)的,每天限行驶300公里,每超过一公里加收费用1-2元超公里费.

六、提前还车、续租

1、租赁期间,由于乙方的原因需要提前退车的,乙方应承担合同违约的赔偿金,支付标准为车辆未到期租金的50%{春节七天按100%}。
2、承租期满如需续租,承租方应以电话或传真方式通知出租方,经出租方允许,方可延期租赁。

七、保险

1、出租方用于租赁的车辆均投保以下险种如第三者责任险、司乘座位险、玻璃单独破碎险,具体险种见随车保险卡,承租方可自愿购买其它险种,费用由承租方自理。
2、按照保险公司的条款规定,汽车发生意外时,保险公司实行限额赔偿,承租人须承担保险公司赔偿以外的所有费用。
3、如属承租人擅离事故现场,造成无法向监理部门备案及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其一切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4、出租方所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仅限于出租方所允许的驾驶员。 |
5、 全车丢失,承租人须赔偿保险公司免赔部分和失车后至保险公司赔偿前该期间的租车费的50%费用。
6、承租人承诺并承担《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被保险人的义务。

八、车辆故障、交通事故

1、承租方车辆在承租期间应保存好各种证件,如有丢失,除承担补办证件的各种费用外,还须交纳车辆停驶损失费,按日租金的70%计收。
 2、车辆在承租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时,承租方应及时向交通管理部门和保险公司报案和保护现场,并及时通知出租方协助处理。
3、车辆在承租期间出险承租方须按照出租方指定之修理厂维修,并承担车辆维修期间车辆停驶损失费,按日租金的70%计收,以及车辆加速折旧费,按保险公司评估车辆受损总额的30%收取。如给第三方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承租方须承担赔偿责任及相关法律责任。
4、车辆在承租期间发生非人为故障,出租方须无偿更换同等档次车辆,高于承租方不再补差价,低于出租方须退还差价。
5、 车辆在行驶当中发现异常或出现故障,承租方须立即停车检查并向出租方汇报,在确保异常故障消除后方能继续使用,否则因为继续使用造成的损失将由承租方承担。
6、 车辆在交付承租方前双方均应对车辆进行了各项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应在交付前解决否则承租方有权拒绝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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