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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科技伦理治理促进科技向善

2023-12-01 16:46

12月起,一批新规开始施行,涉及社保、食品安全、公积金等方面内容。比如,在规范生鲜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上,明确禁用“美颜灯”,在食品经营许可和安全问题上,新规细化了单位食堂承包经营者的主体责任。

值得关注的是,在地方性法规上,四川出台首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域综合性地方性法规,突出政务诚信建设并完善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

推动社保经办服务“便捷办”

12月1日起,《社会保险经办条例》正式施行。《条例》对社会保险登记、核验待遇享受资格等方面实现跨部门信息共享作出了规定。例如,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用人单位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信息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享,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将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信息与社保经办机构共享。社保经办机构应当通过信息比对、自助认证等方式核验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等。

规范生鲜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自12月1日起施行。《办法》提到,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销售者通过去皮、切割等方式简单加工、销售即食食用农产品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食品安全防护,防止交叉污染。

食堂承包者对食品安全负责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自12月1日起施行。《办法》将实践中容易导致责任落空且有迫切监管需要的连锁总部、餐饮服务管理等纳入经营许可范围,并从风险管控角度,增加并细化了单位食堂承包经营者、食品展销会举办者等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牙膏功效禁止暗示有医疗作用

12月1日起,《牙膏监督管理办法》实施。这一办法要求牙膏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明确牙膏应当标注和禁止标注的内容,规范功效宣称范围及用语。《办法》明确牙膏备案人对牙膏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牙膏标签禁止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

加强科技伦理治理促进科技向善

12月1日起施行的《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划定了科技伦理审查的主要范围,明确了科技伦理审查的责任主体、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的设立标准和组织运行机制,明确了科技伦理审查的基本程序,确定了伦理审查内容和审查标准。《办法》从健全体系、规范程序、严格标准、加强监管等方面提出一系列措施、作出相关规定。

完善律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监管制度

修订后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自12月1日起施行,明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按照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和司法部备案。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指派律师进行有关的核查和验证工作,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工作人员只能从事相关的辅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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