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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显著不足。首先我们来介绍人格混同

2020-02-12 12:47

借贷本是经济交往中的常事,但是随着前几年借贷成灾,很多金融公司跑路,导致一大批人的借款无法收回来。各种要账无果,于是很多人选择起诉到法院。在这些民间借贷案件中有一类案件的借款人是公司,根据合同的相对性起诉公司当被告自然是无可厚非的,但是经过这几年借贷案件的井喷,大部分融资公司已经名存实亡,人去楼空。这个时候找公司要钱岂不是竹篮子打水一场空。

其实公司是我们从国外新进来的概念,公司制度在设计之初是将其设立成一个独立的法人,虽然有很多股东出资,但是其运行却是独立与这些股东的,这样才能让更多的股东愿意参与其中,避免公司成为大股东的个人财产。但是现实中,很多公司虽然在工商登记时以公司形式设立,股东可以以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但是公司在运行的时候却存在着人员、财产等方面与股东混同,导致公司人格的独立,因此股东的有限责任就是名存实亡。因此我国公司法也规定了如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也就是说如果公司股东滥用法人人格,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股东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那么如何进行公司人格否定呢?一般情况下分为三类:人格混同、过度支配、出资显著不足。首先我们来介绍人格混同。主要是看公司有没有独立的意志和独立的财产。而现实情况下从财产方面下手更更容易发现问题。比如说股东使用公司财产,是否有财务记载,或者股东用公司财产偿还债务或者供关联公司使用是否有财务记载。公司财务与股东财务账簿不加区分,导致两者无法分辨。公司的收益与股东的收益混杂,导致两者无法分辨的,公司财产登记在股东名下等,这些都可以作为公司财产混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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