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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5月12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平

2020-08-06 13:59

被告人韩春山,男,1978年10月17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贺州市八步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5月12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平桂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贺州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卢文德,广西佰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9〕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春山犯诈骗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10日将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变更为指控被告人韩春山犯诈骗罪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又于2020年7月14日将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变更为指控被告人韩春山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9年10月11日、2020年4月10日、2020年7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邱冠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春山及其辩护人卢文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二次,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8月,被告人韩春山以其位于贺州市钟山县城XX房屋向中国邮政银行钟山县支行抵押贷款23万元。韩春山为能向被害人邹某借款,利用上述房产的房产证复印件找人制作了一份假的房产证(假房产证:钟房权证钟山镇字第××号),然后在贺州市平桂区邹某的办公室,用该假房产证以抵押借款的方式向邹某借款16万元。该假房产证上的印章、字体、纸张、防伪线均与钟山县人民政府发放的房产证不符。经鉴定,该假房产证印章印文与钟山县人民政府发放房产所有权证专用章印文不是出自同一印章形成。2019年5月11日,韩春山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并宣读和出示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韩春山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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