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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对罪名有异议,称其伪造房产证用于借款的行

2020-08-06 13:59

被告人韩春山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的事实无异议,但对罪名有异议,称其伪造房产证用于借款的行为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春山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的事实无异议,但对罪名有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韩春山虽然制作了一本假的房产证,但证件上的内容与真的房产证内容一致,且房产真实存在,只是相当于复印了一本房产证,其行为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其次,即使被告人韩春山的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春山犯的是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该犯罪行为发生在2013年,而本案的立案时间是在2019年,已超过五年的法定追诉时效。综上,建议本院对被告人韩春山作出无罪判决或终止对该项罪名的审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7-8月期间,被告人韩春山以其位于钟山县城XX房产(房产证号:钟房权证钟山镇字第××号)为抵押向中国邮政银行钟山县支行抵押贷款23万元并进行了抵押登记。期间,韩春山又利用上述房屋所有权证的复印件制作了一本假的钟房权证钟山镇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用于向被害人邹某抵押借款16万元,并将该本假房屋所有权证交邹某保管。2019年5月6日,邹某到公安机关报案称其于2013年7月至12月期间被韩春山以房产和车辆抵押为借口诈骗了39万元,公安机关于当日对该案立案侦查。2019年5月11日,韩春山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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